所得稅扣繳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1.課稅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定義:
2.1居住者: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
2.2非居住者: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應每月於給付日
10 日內執行扣繳憑單申報。
3.配合行政院勞動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107年1月1日起調升為22000元
,爰此,自該生效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勞動部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
(22,000*1.5=33,000),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即需扣18%。
․107年度外籍勞工所得時,請重新確認該外籍人士107年度(指107年
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是否會滿183天,並依
其身份適用之扣繳率標準扣繳稅額。(為確保境內居留滿183天,請
依其護照出入境紀錄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