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移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居家檢疫期間所衍生檢疫處所費用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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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1、為國家防疫安全,109年3月17日16時起入境之移工需進行居家檢疫,爰雇主引進移工應負管理責任,並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移工住宿地點,故移工在臺居家檢疫相關費用由雇主負擔。
2、雇主應出具「防疫隔離請假及有無支領薪資證明」並蓋負責人大小章,作為移工依該證明申報防疫補償金,倘雇主以移工所領防疫補償金數額予以扣抵薪資,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43條規定,未全額給付移工薪資,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依限期給付未給付
者,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本辦法43條及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部依本法第72條規定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二)移工
1、移工於檢疫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且沒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可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每人每日1,000元防疫補償金。
2、移工可於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2年內,檢附申請書、居留證或護照、移工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雇主出具「防疫隔離請假及有無支領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防疫補償金。
3、移工填寫申請書表如遭遇困難,可請雇主或所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申辦。有關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審核作業規定及相關申請書表下載,可至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首頁紓困補償措施民眾項下(網址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cp-4715-52167-205.html)下載,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