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修正案三讀 延長外籍看護工停留年限
「就服法」修正案三讀
延長外籍看護工停留年限
立法院院會18日中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期限,條文明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期間累積年限自不得超過12年延長至14年,且要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語言能力、工作技能、學歷及特殊的優良工作表現等資格條件者,才可以不受12年限制。
此外,新法也規定,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前,應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的聘前講習,並於申請時檢附已參加講習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