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並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生效

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並自中華民國101919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917

發文字號:職管字第1010140475

主旨: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2條條文修正,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以下簡稱傳遞單),並自中華民國101919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本標準部分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101917日以勞職管字第1010510783號令修正發布,為配合本標準第22條第1項有關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之規定,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101711日實施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爰修正傳遞單之「評估結果」項目及部分文字。

局長 林三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