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調派養護機構 須申請許可
個人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若隨同被照顧人至養護機構,除須依法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才能轉換工作場所至養護機構。同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也提醒雇主,家庭看護工除原申請的被照顧人以外,不得在養護機構協助照顧其他病患,一旦查獲違反規定,雇主將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限期仍未改善,將報請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
 外勞事務科長黃愛真提醒仲介業者,務必告知雇主相關法令規定,否則也可能受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款的連帶處分。
 勞工局近期查訪養護機構,發現有非屬機構所僱用的外勞在現場從事工作,經確認後,發現為個人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隨被照顧人至機構從事照料工作,而未依規定向勞委會申請核准。
 根據藍領外勞變更工作場所基準,雇主調派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至養護機構。而調派的時間,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得延長,惟1年內累計調派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換言之,申請變更工作地點亦採許可制,原則上必須經勞委會核准始得為之。黃愛真進一步指出,若為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將給予限期改善的時間,勞工局日後將再複查;若仍未改善,就會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進行處分。
 不過也有雇主認為,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光是公文往返及審核的時間,至少要等上1至2周,但就是因被照顧人有需求,才會入住養護機構,時間上往往無法算得「剛剛好」,也希望地方政府在執行時能給予一些彈性。

 此外,個人聘僱的看護工,照顧的對象亦僅以勞委會核准的對象為限,不得照顧其他機構內的住民,一經發現,雇主將違反指派外勞許可外工作,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而養護機構也會因違法聘僱,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