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重度肢障
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重度肢障
9/18起可持身心障礙手冊聘外勞
針對部分疾病病症由於不可能好轉,有立委建議,申請外籍看護工的醫師診斷證明應免除每3年重開一次的程序,勞委會完成法制作業程序,9月18日起罹患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的重度病患,可以持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委會9月1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附表五,9月18日起生效。
勞委會說明,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被看護者具有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或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都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修正後公告將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由原先10項增加為11項,依序為1.平衡機能障礙、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精神病、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只要持有上述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以上不需再經醫師診斷,就可經由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看護工,若無適當人選就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勞委會表示,由於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去年曾在立法院質詢指出,申請外籍看護工需到醫院診斷,雖然後來實施到府訪視協助開立醫師診斷證明,但是為了聘請外勞仍需每3年再申請一次,針對如漸凍人、植物人或是巴金森氏症等病患非常不便民,她建議對於醫學上認定病情不可逆轉的疾病應該不要每3年再申請。
當時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當場表示認同該意見,並指示要求職訓局等幕僚單位處理。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